《表2 2009年至2014年审判管理权的变化》

《表2 2009年至2014年审判管理权的变化》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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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配置模式研究——以审批事项设置标准为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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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阶段院庭长审批权主要表现为个案管理监督,包括参与庭审、审批案件、提起再审等。直至《2011年意见》出台后,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内涵逐渐清晰,包含质量管理、效果管理、效率管理,但对于院庭长履行审批职责和行权流程未做划分,规定较笼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