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09年至2014年审判管理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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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配置模式研究——以审批事项设置标准为切入》
该阶段院庭长审批权主要表现为个案管理监督,包括参与庭审、审批案件、提起再审等。直至《2011年意见》出台后,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内涵逐渐清晰,包含质量管理、效果管理、效率管理,但对于院庭长履行审批职责和行权流程未做划分,规定较笼统。
图表编号 | XD0088159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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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30 |
作者 | 郑博涵 |
绘制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天津市司法案例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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