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甘肃省银行领券用途分配数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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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甘肃省银行及纸币发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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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民国27年(1938年)5月,财政部根据全国临时代表大会议决之非常时期经济方案,及抗战建国纲领经济项下之规定,为达到抗战时期调剂内地金融,辅助农工商矿各业增加生产,达到自给自存的目的,特颁布改善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十项。此纲要“特准各地金融机关缴足准备,向中央领用四行之一元券及辅币券。其数额由财政部核定,期限以二年为度,期满得延长一年。券额成分为一元券六成,辅币券四成。由领用之机关,增列各项农工商矿业务,使财力物力互相利用,尽量发挥”。甘肃省银行以本省金融枯竭,筹码不敷周转,百业待举,需资极巨为由,经依照领券规则,于民国27年、28年下期,先后呈请领用,计总额1000万元,至民国33年(1944年)又先后两次领券1000万元,共计2000万元。民国34年(1945年)甘肃省银行将所领用的钞券全部归还。现将民国28年12月底所领钞券用途列举如下(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