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一、二审家事裁判文书抽样数据统计(1)(“1”代表“是”或“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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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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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样本发现,法官在运用法律进行论证说理时过于高估了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如(2018)川0304民初138号裁判文书(5)“本院认为”的法律依据部分写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这段文字仅注明了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序号,但没有对相关法条的解释说明,双方当事人都未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被法官“空降”至裁判文书。由于未将法条的具体内容写入理由或在文尾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不仅加剧了当事人对于判决的不理解,亦不利于双方感情的弥合。相反,在文书末尾附法律条文可以简化文书正文的内容,有利于当事人对于判决适用依据的了解和对文书的接受。由表1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目前判决书附法律条文的比例较低,其中一审文书只有25%,二审文书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