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在不同契约类型中四种权利的归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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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土地经营的策略逻辑与政企统合关系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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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国家统合主义指向的是地方政府的企业化特征以及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紧密的“统合”关系。从戴氏的解释逻辑来看,之所以称之为“统合”,主要基于地方政府的三个特征:第一,强烈的增长动机,即在内外激励和约束下犹如企业一样追求“利润”(经济增长、财政收入)最大化。第二,行政干预的经营方式,地方政府通过控制权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第三,利益紧密的政企联盟。地方政府依赖乡镇企业,来提高地方财税收入,促进经济增长;同时乡镇企业也依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地方性国家统合主义的形成基础是以产权控制为基础的行政威权,政企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不平等的行政干预和控制。这种行政干预通过地方政府掌握的四种权力来实现:企业经理任命权、投资决策权、利润分配权和资源分配权,并在不同的地方政府与乡镇企业的契约形式上有不同程度的表现。陈鸿仪将地方政府和乡镇企业的契约形式划分为七种类型:工分制、工资制、集体承包责任制、个人承包责任制、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制。按照剩余利润在地方政府与企业经理之间的分配方式,又可将前六种类型划分为三类:固定工资型(工分制、工资制),利润分享型(集体承包责任制、个人抵押/无抵押承包责任制)和固定缴付型(租赁和拍卖)。[22]假定上述四项权利由政府实际控制,记为“G”,由企业控制记为“E”,若不清晰则记为“—”。表1反映了在四种契约类型中各项权利的主要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