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 稳健性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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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能激励创新吗——来自中国城市和中小企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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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和***分别代表在10%、5%和1%的水平下显著,括号内为标准误。

尽管本文已经从多个角度验证了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和推广能够激励技术创新,但为稳健性考虑,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稳健性检验:(1)替换城市技术创新的衡量指标,以单位从业人员的发明专利授权量来度量城市技术创新水平;(2)由于企业专利从投入到产出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数字普惠金融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可能存在时滞效应,为保证实证结果的稳健性,考察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未来两年专利产出的影响;(3)专利申请总量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但按原创性标准来说发明专利更能体现出企业技术创新的质量,因此进一步考察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影响;(4)替换企业创新的测度指标,从创新投入的视角,将研发支出以及研发强度作为企业创新的替代变量来检验数字普惠金融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上述稳健性检验的估计结果见表11。从中可知,在替换城市和中小企业创新的衡量指标之后,数字普惠金融的创新激励效应仍然显著存在。即便考虑企业创新的时滞效应,数字普惠金融仍然对企业创新产出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表明前文的实证结果具有较好的稳健性。从企业创新投入的视角来看,数字普惠金融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和研发强度同样具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表明数字普惠金融的创新激励效应不受创新测度指标选取的干扰,说明本文的实证结论是稳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