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征税权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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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扩张的行为逻辑——兼论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路径转换与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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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中的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交纳的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屠宰税、遗产和赠与税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早已停

从财政维度看,财权与事权不顺应、财力与支出责任不匹配,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扩张的财政动因。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被认为是一种新财政集权(方红生、张军,2014),地方政府筹集收入的权力不断萎缩,导致其收入主要源于共享税,与不断增长的支出责任,共构了地方政府越来越大的财政压力。从收入侧来看,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大宗稳定的税源全部变为中央地方共享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征税权上移导致地方政府自主财力水平急剧下降(见表1)。从征税权划分情况看,虽然完全划归地方的税种数量多于中央,但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源于营业税以及增值税、所得税等共享税收(1)。伴随着所得税分享改革、取消农业税、全面推进“营改增”,地方税体系日益弱化,自主财权逐渐降低,分税制也由此再回“比例分成”的旧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