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员工工资水平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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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施行过程中的“地板工资制”及其后果——基于2017年广东省企业—员工匹配调查数据的分析》
注:(1)各指标差异均采用T检验。(2)*、**、***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上显著。
上述结果与企业层面的分析结果一致,无论设置“地板工资制”的企业,还是签约“地板工资制”的员工,工资增长幅度均相对较小。这也支持前文中的推论,由于部分企业缺乏主动调整工资的动力和机制,如果政府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地板工资制”员工的工资增长将会非常缓慢,工资水平无法与物价、生活支出等同步上涨,也难以分享到企业发展的红利。
图表编号 | XD0084845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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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01 |
作者 | 孙中伟、刘一伟、范长煜 |
绘制单位 |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学系、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系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