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
资料来源: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2009)
商业企业统计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在2000年以后仅在2009年调整过1次。2009年,国家统计局根据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实际情况,对限额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见表1),主要包括三点:第一,把双指标判定法简化为单指标判定法;第二,把规模判定指标由“年销售额”改为“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三,统一了住宿业和餐饮业判定标准,不再单纯以星级宾馆和饭店作为住宿业限额的判定标准。
图表编号 | XD0084429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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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5.25 |
作者 | 于国斌 |
绘制单位 | 上海市统计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