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生态补偿概念比较[13-23]》
表1比较了主要的生态补偿概念。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其他概念都可以视为这四种的延伸。第一类是最初的生态补偿概念,即对受损生态系统的修复措施。如张诚谦[13]提出生态补偿就是从利用资源所得到的经济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并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归还生态系统,以维持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邹振扬等[14]认为开发建设项目导致了植被的破坏,需要按绿量当量恢复开发损失的植被。随着研究的深入,这种纯生态学的定义已经不能满足生态补偿实践的需求。很多研究者都提出了生态补偿费用的问题。例如,余新晓[15]提出以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形式开展生态环境性服务收费,用于支付水土保持工作者的收入、实施和管护水土保持技术措施的费用、积累基金等。苏志尧、陈北光[16]提出对公益林按森林管护的投入和可以作为商品林出售的机会成本进行补偿。在这之后,生态补偿逐步被视为一种经济手段或者环境经济制度,用于解决生态保护的外部性问题。例如,毛显强等[17]提出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而由李文华院士带领的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组于2007年[18]明确提出生态补偿是一种公共制度,主要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付出的成本来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手段包括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尽管这类生态补偿概念被广泛接受,与国际通用的生态付费更为接近,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很多困难,包括成本和价值的准确核算、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等。因此,在实践中,以生态保护奖励的形式更为实用。代表性的有草原保护生态奖补和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补偿。
图表编号 | XD0082093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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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01 |
作者 | 傅斌、徐佩、郭滢蔓 |
绘制单位 | 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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