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政府补偿型生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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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资源治理模式的变迁与治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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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笔者整理。

目前,中央及地方政府仍处于流域、水源地生态补偿的主导地位,生态补偿主要在流域间及政府间开展。各级政府通过提供必要的政策导向、法规基础和资金支持,以推进生态补偿措施。跨界大型和跨省中性流域生态补偿基本上都依靠中央、地方政府联合生态补偿模式;省内的小型流域生态补偿实践主要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开展;流域源头的水生态保护和流域断面水污染防治任务主要依靠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聂倩,2016)。其中,跨省中型流域生态补偿因缺乏跨域性合作机制等制度设计而进展缓慢;小型流域补偿模式往往受资金、管理和区域等限制,在市场化作用推动下,当地政府、用户、公司等主体自主合作,形成了多种自发的市场补偿模式,如浙江省德清县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嘉兴市排污权交易、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与傅村镇小流域补偿交易等(张惠等,2017)。由此可见,我国在生态补偿实践中已延伸出政府模式、准市场模式、市场化模式等多元化模式,其中政府模式又可细分为中央政府主导、中央政府主导地方政府配合、地方政府主导跨省流域补偿、地方政府主导省域内补偿四种类型,目前我国多地区已因地制宜地采用了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偿形式,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