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招标投标事项核准意见》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诸如项目的招标范围、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主要内容及其他粗线条的招标策划早已载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而且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一经相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则意味着上述“招标投标事项”已经相对固化。如需修改,则必须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重新审批或核准。如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上海市轨道交通9号线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2]4020号)为例,其中对“招标投标事项”的核准意见详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81950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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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16 |
作者 | 王将军 |
绘制单位 | 上海中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