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刑事比附类推纵论——纪念1979年《刑法》诞生四十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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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比附类推纵论——纪念1979年《刑法》诞生四十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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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大清律例》的很多条文基本照搬《大明律》,因此以上两条律文在表述上基本一致。与明清以前的刑事比附类推制度相比,这两个条文至少增加了两个重要的内涵。第一,明清时期增加了“律令该载不尽事理”一条,这意味着明清立法者对律令条文“不尽事理”这一特点有了更为成熟的认识。第二,明清时期增加了“议定奏闻”一条,这意味着刑事比附类推需要经过比较严格审核以后才能适用,相反,如果没有经过审核就擅自援引他律进行比附,会承担法律责任,即所谓的“以故失论”。明清律典对刑事比附类推的这种表述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周密和严格的,日本明治3年(即公元1870年)的《新律纲领》也照抄了明清律典中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