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刑事比附类推纵论——纪念1979年《刑法》诞生四十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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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比附类推纵论——纪念1979年《刑法》诞生四十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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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述可知,中国的刑事比附类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丰富的概念,这从很多方面可以看出来。首先,中国刑事比附类推逐渐被法律明文规定。在周秦时期,刑事比附类推更像是一种学理主张,即便到了汉代,刑事比附类推也仅仅只是奏报制度的衍生品;而隋唐以后,刑事比附类推获得了成文法典的正式认可和规定;其次,中国刑事比附类推的程序逐渐严格。从周秦时代的经典和竹简中,我们很难看到刑事比附类推的程序性规定。而汉代的疑狱奏谳制度中已经能反映出刑事比附类推的权限慢慢移转到了中央的廷尉和皇帝手中。到了明清时期,律文中不仅规定刑事比附类推的核准权在中央的刑部,而且还规定了违反程序的问责条款。当然,中国刑事比附类推在不断发展、不断丰富的同时,也保留了一些恒定的特质。比如,中国刑事比附类推都是围绕着刑事疑难案件展开的。这里所说的刑事疑难案件即《汉书·刑法志》中所谓的“狱之疑者”,亦即明清律典中所谓的“断罪无正条者”。又比如,中国刑事比附类推的直接目的不仅在于入罪,还在于出罪。这从《尚书·吕刑》中的“上下比罪”、《唐律疏议》中的“轻重相举”以及明清律典中的“应加应减”中可见一斑。不过,由于条文表述和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现代刑法典以及刑事法律文件中的比附类推条款将入罪这一特质表达得更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