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刑事比附类推纵论——纪念1979年《刑法》诞生四十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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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比附类推纵论——纪念1979年《刑法》诞生四十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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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仔细阅读表5和表6的几个案例,我们会发现这些结果不尽如人意的裁判都是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这也很容易让我们联想起《晋书·刑法志》中那句话:“法盖粗术,非妙道也。”实际上,表中的案例仅仅只是因为被媒体曝光了才受到关注,而没有进入公众视野的类似案例还有很多。笔者曾从我国法史名家龙大轩教授处得知一个真实案例:重庆一小偷偷了别人2000元钱,又把身上1元零钱放回原处,该小偷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检察院。重庆当时的盗窃罪立案标准是2000元,但因为小偷知道这个标准,找回了人家1块钱,也就是实际上只偷了1999元,所以检察院没有对该小偷提起公诉,最后该案只能作为治安案件处理(1)。笔者相信,像这种故意钻《刑法》空子又没有进入公众视野的案件远不止这一起,如果我们依法对这些投机取巧行为进行放纵,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当然,本文的意图并不在于用几个特殊的案例来全盘否定现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正如西方法谚所云:“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1)《慎子·逸文》中也提到:“有道之国,法立则私议不行。”因此,本文的意图只是在法教义学(2)的方法论视野下尽量发现刑法规则本身的偏漏之处,并进而主张用刑事比附类推来对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弥补。如果我们不含成见,仅仅就事论事,会发现用刑事比附类推的方法是可以解决上述疑难案件的,比如对上述偷2000元然后故意找回1元钱的盗窃行为,直接比照盗窃罪进行处理的话,可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