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国家带量采购与以往招标采购的区别》
“4+7”药品带量采购中,试点城市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督察药品订购合同,卫生健康部门考核医疗机构用药情况,医保局将药品中标价作为医保支付价,以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与此前招标采购不同,医保局在带量采购中作为规则制定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并未进场采购。
图表编号 | XD0078185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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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01 |
作者 | 舒茜、姚峥嵘、王艳翚、王丹丹 |
绘制单位 | 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经济管理学院、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经济管理学院、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经济管理学院、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经济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