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现实与网络公共冲突的角色特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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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冲突的网络参与及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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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笔者整理。

其次,在网络参与下的公共冲突的冲突主体上有了新的特点,见表2。在传统的社会冲突和公共冲突中,一般的冲突相关方包括冲突的当事双方、中立的第三方、旁观者、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等。1) 网络公共冲突中的当事方可以通过情感共鸣、相似生活经验等寻求更为坚定的支持者,同时也会面对更大的回应和处理压力。冲突当事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观点的公开表达、获取更多的公众舆论支持,更灵活地发声、举证,更便捷地获得支持和关注,与传统社会中的冲突当事方信息较为有限的传播通道相比更加有利于冲突能量的释放。2) 现实社会中的社会冲突发生以后,一般有一定数量的旁观者;即使是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后,数量庞大的旁观者加入冲突事件中,也有一定的客观地域限制。与此相比,网络公共事件发生以后,其旁观者数量则是全网范围内的庞大网民。网络技术的进步以及其影响力的扩展,使虚拟的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出现连接,网民可以通过网络大数据以及网络技术进行参与者现实社会信息的搜索、曝光等。此外,在网络共和国中,公民可以打破时空和地域的限制,即时进行公共事件的参与,其参与限制较弱。原本在现实中公民可能会选择沉默或者旁观的冲突事件,在网络上则会形成参与式的旁观。网络重新定义了公共冲突中的旁观者的角色。3) 舆论引导者方面,网络平台发声可以得到更广泛的受众群体,舆论引导者身份和方式日益多样化。网络公共事件发生以后,微博大V、明星博主、知乎用户、微信公众号等为主体,通过微信、微博、知乎等平台进行事件盘点、分析、总结和评价;网络参与者通过对观点的阅读、点赞、打赏、评论、转发,进一步促进事件的传播和关注。4) 第三方更容易获得第三方的介入时机,更加公开化地确保第三方的中立性。第三方作为公共冲突化解中与冲突双方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中立者,可以从更加客观、公正的角度进行冲突介入和化解,因此由中立的第三方以合适的契机介入冲突并进行冲突化解是近年来公共冲突化解中较为提倡和新兴的一种方式。但是在现实中,由于熟人社会的存在导致缺乏完全中立的第三方、政府部门常常成为冲突中的利益相关者而被质疑缺乏公正性存在互相偏袒、部分社会组织缺乏权威性、难以获得合适的介入时机等等原因,第三方参加冲突化解常常存在困难。而在网络参与的便捷性大大提高,公民网络参与、网络监督能力日益改善的情况下,网络中的第三方介入更为便捷、快速、公正和高效。5)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在网络公共冲突事件中面临更多的回应和处理压力,其介入网络公共冲突事件速度更快,所发布的信息和处理方式也会有更大的影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