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社会矛盾解决方式的干群差异》

《表2 社会矛盾解决方式的干群差异》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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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社会矛盾治理——基于陕西女村干部问卷调查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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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显著性水平,***p<0.001,**p<0.01,*p<0.05,+p<0.1。

解决社会矛盾,村干部和村民是两个重要的主体,但是二者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所认可的方式并不完全一致。调查结果表明(见表2),一方面,在受访女村干部看来,村民们常常采用的解决方式是“村(居)委会调解”(65.35%),其次是“民间调解组织”(64.30%)、“自行协商”(55.38%)、“私下调解”(48.56%)、“司法或行政调解”(22.83%)、“打官司”(14.70%)等和平、理性的解决方式;但是,给村庄治理带来风险的因素依旧不小,因为村民仍会选择“上访”(25.98%)、“闹大”(4.72%)、“媒体投诉或网上曝光”(5.51%)等非常规性的解决方式,甚至选择“私下报复”(8.14%)、“武力解决”(5.25%)、“黑恶势力摆平”(1.31%)等暴力、非法的方式解决问题。村民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体现出制度化手段与非制度化的正向手段是主流,非制度化的负向手段为支流的基本特点。[29]另一方面,作为村庄重要治理主体的女村干部则认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应该是“村(居)委会调解”(40.94%),“民间调解组织”(35.46%)、“自行协商”(27.03%)、“私下调解”(23.88%)、“司法或行政调解”(17.85%)、“打官司”(5.77%)等合法、和平的方式,而“上访”(4.2%)、“闹大”(1.31%)、“媒体投诉或网上曝光”(0.79%)、“私下报复”(0.79%)、“武力解决”(0.26%)等非常规性的解决方式则不为女村干部所认可,因为这种非常规性的、非制度化的解决方式常常会给村干部的治理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和困难。当然,通过“忍了算了”来解决问题,实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标,也得到部分受访女村干部(4.46%)与村民(23.256%)的认可。卡方检验发现,村民偏好的解决方式与女村干部认为的有效方式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侧面反映了乡村治理的艰难。总体上,干群之间对调解、协商、诉讼等制度化、合法化解决方式有一定的共识,是解决农村社会矛盾主流方式。同时,女村干部们将“司法与行政调解”的排序置于第五位,高于对村民常常采用的解决方式的排序,由此可见,一方面调解是农村化解矛盾的主渠道,女村干部很多精力也都投入这方面,而真正他们所经手的矛盾纠纷多数是村庄调解机构难以解决,也超出其自身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将这些矛盾引导到行政或司法渠道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