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不同批次营改增企业的税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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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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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假设2,为了从更长时期考察营改增减税效应的滞后问题,本文不再采用DID模型回归,而是进行普通的面板数据OLS回归。无需设置对照组后样本量扩充到包括2016年营改增行业在内的全部营改增行业,样本期间也延长到2017年,考察不同批次试点行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差异。Postf为时间虚拟变量,以各批次营改增试点年份作为改革前后的分界点,预期Postf的系数显著为负表明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下降。控制变量设置同式(1)和式(2)。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回归(1)到(4)的样本企业所属行业分别为2012年实施营改增的9省市“6+1”行业、2013年广播影视服务业、2014年铁路、邮政和电信业以及2016年最后实施营改增的4个服务业。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试点营改增的时间越晚,Postf变量系数的显著性程度越高,但只有2016年营改增行业企业Postf的系数显著为负。2012年试点行业企业税负下降不显著,对比前文表4中DID检验显著的结果,表明选择对照组有助于凸显营改增的减税效应。表6的意义在于验证假设2提出的原因。依照回归结果,本文推测营改增减税效应滞后显现的主要原因不是政策实施时间长短的问题,而是是否有足够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对于后期试点实施营改增的行业而言,即便政策实施时间短,但是商业网络内已经有越来越多企业实施了营改增,获得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比早期实施的行业容易,因此其改革后减税效应更为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范子英等(2017)的结论,分步式的营改增可能使得增值税抵扣环节在短期内不够畅通,妨碍了营改增减税效应的快速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