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空白罪状的前规范用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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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量刑公正失衡的原因分析——以二维视角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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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罪状的本质特征在于刑法条文本身没有对具体犯罪构成行为做详细的描述,而是交由相关的制度或规范加以明确[8]。这样看来,空白罪状的前规范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化、明确化具有实质意义,能够起到弥合刑法空白、过滤刑法上出入罪的机能,正因为功能如此强大,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所奉行的法律主义,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定罪量刑也只能根据成文法律[9]509。而且,我国宪法性法律《立法法》第8条也明确规定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我国刑法关于空白罪状的前规范用词极不统一,有学者对此进行了统计得出(如表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