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文献所载有明一代输纳枣税的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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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枣税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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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文可知,洪武二十七年三月,朱元璋令天下民众栽种枣树。自此以后,枣树栽种的成效如何,尚需另文探讨,此处不作展开。学者李龙潜认为明初鼓励枣树栽种“不分地域,指定种植亩数或株数,且列为征赋的对象,也不论自然条件和地理环境,并运用法律,强制种植,这是封建专制主义的强制性、野蛮性的明显表现”[22](P14-P15)。事实上,该观点存在较大的商量余地。其一,枣树对其生长环境要求不高,只要具备一定的水土条件,便可以广泛种植,遍布大江南北。《王祯农书》卷33载:“(枣)南北皆有之。然南枣坚燥,不如北枣肥美。生于青、晋、绛州者尤佳。”[23](P866)此则材料很好地反映了枣树栽种地域之广,也可以说明枣树存活能力之强。其二,有明一代,地方民众所栽种的枣树并非全部都需要纳税,需要纳税的仅是其中的一部分。例如,成化十八年(1482),河南开封府尉氏县需要纳税的官家枣树为144株,民家枣树为8617株,不需要纳税的枣树总共345100株[24](卷1《风土类》第7《田土》,P16-P17)。其三,并非在所有地域栽种的枣树都需要纳税。为了详细讨论这一问题,现将《大明会典》《万历会计录》及方志文献中所载需要输纳枣税的政区统计如下(见次页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