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地权交易表:清代鄠县商号泰来恒土地经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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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鄠县商号泰来恒土地经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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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道光十六年正月吉日立租银帐》,第4、17页。

如次页表3中所见,杨建功在将4亩民水地当给泰来恒后,又将土地租回自种,“良[粮]不与租地人相干”说明当时杨建功已经将税粮过割给了泰来恒,税粮不与杨建功相干;同样,在张文才的土地交易中,张文才将民地1.8亩当给泰来恒后租回自种,每年向泰来恒交纳租麦8斗,道光二十七年(1847)张文才的长子将土地赎回,课钱“十千零五百”,说明自道光十四年(1834)到道光二十七年,泰来恒共替张文才交纳税粮钱10500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