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泰来恒应收租粮与实收租粮》
资料来源:《道光十六年正月吉日立租银帐》,第2—42页。
在《租银帐》中,泰来恒与佃户约定租额,但在实际操作中会发生欠租情况,直接影响泰来恒的地租收入。笔者根据民地、王地、军地等不同土地种类所应纳地租数量,整理了《租银帐》中自嘉庆二十五年(1820)至咸丰九年(1859),泰来恒所规定的应纳租额与佃户实纳租额,列成表2。
图表编号 | XD0071660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08.26 |
作者 | 刘秋根 |
绘制单位 | 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