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泰来恒应收租粮与实收租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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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鄠县商号泰来恒土地经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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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道光十六年正月吉日立租银帐》,第2—42页。

在《租银帐》中,泰来恒与佃户约定租额,但在实际操作中会发生欠租情况,直接影响泰来恒的地租收入。笔者根据民地、王地、军地等不同土地种类所应纳地租数量,整理了《租银帐》中自嘉庆二十五年(1820)至咸丰九年(1859),泰来恒所规定的应纳租额与佃户实纳租额,列成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