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2村民自治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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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与村(居)民小组的关系研究——以惠东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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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调查所得)

村委会自治能力弱化的另一个原因是自治单位过大、管辖广阔,村民缺乏有效的参与渠道,自治难以落实,同时村(居)小组的产权归各小组所有,有些小组在处理产权的发包、流转等方面,不汇报村委或不采纳村委的意见,自行处置。在调查问卷中,当问及“是否存在产权和治权分离使村民自治难以落实的情况”,认为存在这种现象的村(社区)干部有144名,占比42%。这些既影响了自治权的实现,又影响了村干部的工作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