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Y村村民的维权方式与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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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积极发展与效能有限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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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一漫长、复杂的维权过程可以发现,村民始终没有求助于司法机关来解决纠纷,尽管所采取的方式多样,但对村民起到实质效果的是政府的介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首先,多次投诉与环保执法效果间的巨大落差,造成了村民关于法律无用的认识,并且,这种认识经由情绪等因素的影响,会扩散成为对“法律”的整体性、否定性评价,进而隔离了民众向司法系统求助的可能性。(2)其次,村民求助政府后,不仅获得了实质性物质利益,并且企业也停产了,这种结果一方面回应了上文关于地方政府在其管辖区域内的实际控制力和影响力问题,同时也塑造了民众的“政府管用”意识。最后,环境纠纷当事人尤其是受害者一方选择何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是一个具有主观维度的筛选、认知和理解的过程,教科书式的司法权威意识塑造效果并不理想,失败的维权方式在多种因素的加持下,会促成对司法活动的否定性评价,造成民众对司法的质疑和不信任。(3)司法被限定于“自己花钱打官司”,继而被标签为“费钱”“麻烦”的形象尚未完全消除,民众存在潜在性的抵触。(4)在“求助法律失败”的实践中,环境司法的功效被不断磨损,处于不被信任、不被认可的状态,其难以成为深入人心的维权选择,这种情况让环境司法效能发挥失去了互动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