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黑龙江省、江西省、林权纠纷调处案件数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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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林权纠纷的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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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众多学者对于林权纠纷分析的结论可以总结出研究多集中于林权成因的分析,在这一层面的分析中学者的一致结论是形成林权纠纷的原因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分层次并互相关联的。究其成因的根本一般认为是优良林业资源的稀缺及林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利益增加使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对林业产权的渴求度提升,而这一内因却与林业产权制度安排缺陷及执行中的不均衡相矛盾,于是引发了林权纠纷的大量产生。而在针对这一矛盾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公权力的不当行使诱发的非公共性又会将一部分纠纷激化,从而使已产生的林权纠纷更加地难以调解。在整体的调解过程中现行林业相关法律对林业产权的界定不明确且层级较低、缺乏实用性,使法律法规在解决林权纠纷过程中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力和规范力,以此致使在林权纠纷调解过程中政府调解机构没有适合的法律依据基础,只能根据林权纠纷主体的情况来不断调整,导致同一或相似纠纷产生不同调解结果,这为产生后续林权纠纷埋下了导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