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量表的律则效度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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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性创新团队智力资本评价体系的理论构建与实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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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P值小于0.001

(5) 律则效度检验。律则效度的检验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基于有关理论与文献建立所检验的变量与另一相关变量的因果关系,并对其进行检验;另一种是采用方差分析的方法。由于第一种检验方法被普遍采用[42],本研究亦采用该方法来研究突破性创新团队智力资本与突破性创新能力的因果关系。从理论上讲,突破性创新团队智力资本与突破性创新能力应该正相关。为检验本研究开发的突破性创新团队智力资本量表的律则效度,调查问卷中包含了测量突破性创新能力的5个题项,这些题项是参考了Jansen等[43]、白景坤等[44]量表得到的,分别是:1) 尝试创造或引入新产品(服务);2) 尝试引进新技术;3) 尝试开发或进入新市场;4) 尝试调整产品结构;5) 尝试重组业务流程。这5个题项的Cronbach’α系数为0.895。使用AMOS 21.0对突破性创新团队智力资本的3个维度与突破性创新能力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检验,结果见表7所示。可以看出该模型的各项拟合指标均在可接受的范围内,突破性创新团队智力资本的3个维度对突破性创新能力的影响均比较显著,且是正向影响,说明本研究所开发的量表具有较好的律则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