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四大审查模式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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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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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上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虽然由于经济发展阶段、行政管理体制、法律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差异,没有一个标准的、统一的模式,但是大体还是可以划分为内部审查模式、外部审查模式、直接审查模式和专门审查模式四种。内部审查模式以新加坡为代表,因对管制政策的竞争审查主要是通过政策制定机关的内部审查来完成,被称为“内部审查模式”。外部审查模式以韩国为代表,因对各级政府部门拟定的管制政策必须接受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竞争审查,公平交易委员会可以对管制政策是否限制竞争发表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或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被称为“外部审查模式”。直接审查模式以欧盟为代表,因对成员国实施的所有国家援助必须事前向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申报,由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进行直接审查,未经其批准同意,任何国家援助不得实施,被称为直接审查模式。专门审查模式以澳大利亚为代表,因设立高度独立的国家竞争委员会(NCC),专门负责对国家、各州或地区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竞争影响进行审查和监督,被称为专门审查模式。尽管这四种模式都是为了防止公共政策不合理的排除、限制竞争,但是在具体设计上有所差别,具体情况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