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上市的财务标准》

《表1 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上市的财务标准》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中国企业赴美上市原因及趋势分析》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文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61号令)》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99号令)》。

此外,在我国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下,证券监管机构需要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力、发展前景等进行实质性审查。《证券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发行人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和良好财务状况。为具体落实审核条件,中国证监会又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条款,明确规定了企业在沪深主板和创业板上市需满足的财务条件(见下页表1)。2004年以前,我国只有单一的主板市场,而主板市场对企业上市条件要求严格,例如对盈利性要求三年净利润达到3 000万元,这将许多处在初创期或调整期的公司拒之门外。2004年设立的中小板只是照搬了主板上市条件,并没有降低企业的上市门槛。2009年作用,政府通常希望股票市场指数能与经济基本面保持一致。因此,出于平衡市场供需和预留改革时间等目的,新股数量长期以来一直作为我国政府调节市场节奏的重要工具,主要体现在证券监管部门通过数次的IPO暂停和严格的审查程序限制股票供给,从而增加了企业能否上市以及何时上市的不确定性。图1对我国股票市场指数与IPO数量做了一个统计,可以看出,我国各年IPO公司数量波动剧烈,尤其2008年初和2015年6月中下旬股票市场指数明显下行,随后证监会分别于2008年9月至2009年7月和2015年7月暂停了新股发行。可见,我国的新股发行不完全是市场化导向,更在客观上受到政府的供给控制。然而市场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尤其一些新兴行业、高科技企业为把握上市机会只能寻求海外上市。设立的创业板,降低了盈利性标准,但仍要求净利润持续增长。直至2014年5月证监会颁布的第99号令,才放宽了对盈利性的要求。另一方面,证监会对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管理风格和财务状况的企业,采用同一标准加以衡量,这又无形提高了企业的上市门槛。互联网等高科技企业往往短期内难以做到盈利,不适合国内上市审核主要注重资产和利润的评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