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基本医疗卫生支出在各级政府间的分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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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基本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均等化的财政政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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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黑龙江省统计年鉴

我国在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财权和财力向上集中,事权却逐级下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具体责任却仍在地方政府。[2]由表3可以看出黑龙江省省级、地级、县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比例约为1:1:1,对基本医疗卫生支出责任的分担比例约为1:3:6,县级政府公共财政收入仅占全省总财政收入的1/3左右,但在基本医疗卫生的资源配置中,却承担了50%-65%的支出责任,财政压力巨大,尽管有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但并不能解决县级政府的财政困境,出现了小马拉大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