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调查对象对H问题答案的落实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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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平衡双方利益需要的医患权利义务关系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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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H4缺失1例,医生答案中H7缺失11例,H1缺失2例,H2生缺失2例,H4情缺失1例。

表2显示,对于G问题,28.3%的医生回答G2(与患方有效沟通),21.2%回答G7(自主选择权)、G5(告知患者副作用及风险),9.8%回答G3(向患者解释药物疗效),可见,医生认为最重要的是保障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表3显示,患者评价G3未落实率为31%、G7未落实率为27%、G5未落实率为25%、G2未落实率为27%。由此可知尽管大部分医生非常重视患者的知情权及自主权,但患者仍认为这两类权利未能保障,其原因值得深思。从患者主张的权利排序分析,首先,患者需要由医生利用自身的医学知识水平来主导治疗并妥善选择药物,其次,医生决定的药物必须同时具备高效、对症、价格低廉等特点。表3中G13(及时按时提供医疗服务)未落实率为50%,G9(为患者节省费用)未落实率为46%,可见患者对服务效率及其经济性评价不高。综合来看,在此环节患者认为其自主权、知情权、得到合理医疗照顾权均未能得到保障,势必会对医患关系产生不良影响。究其原因:一方面医院存在就医流程不合理、管理不善、过度医疗等问题;另一方面,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形势下,患者潜意识中易将医生作为对立面,不允许开立用药医嘱过程中医生有丝毫失误,将效果不理想、无法立竿见影、价格高昂的药物视为过度医疗,认为其侵犯了患者的自主权。前者是我国医疗改革的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而后者实质上是患者对就医自主权理解的一种误区。由于医学发展的水平、患者的个体差异以及其他不可见的因素,医生对于病情的发展和治疗只能是一种大概的预测,医生只能承诺按照医疗规范对患者进行治疗,不能做出疗效的承诺。因此,双方对于医疗行为的治疗时间、治愈后果、医疗费用不可能做到明确具体的约定,价格低廉和效果显著并不一定可以同时兼顾[9],患者应拥有更加客观、理性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