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论私人监控在公共区域的使用——兼评(2018)京02民终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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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人监控在公共区域的使用——兼评(2018)京02民终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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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考量拍摄人主观目的时,是否出于公共利益或客观上利于公共利益为主要因素。若私人监控很大程度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且客观上也主要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则被监控不可避免拍到的居民就有容忍义务。因为其保护的法益———公共利益显然大于被拍到的个别居民的部分法益。两利相权取其重,为公共利益而设的私人监控有其合理性。本案的私人监控属于被告家遭遇盗窃行为的一种事后预防措施,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作用微乎其微。其目的不足以阻却架设监控给原告带来的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