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公共项目与私人项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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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利维坦的工程逻辑——工程-国家关系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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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程-国家关系,我们最常想到的尺度是把工程活动的“成果”作为“公共产品”(public goods)加以思考。那么,工程活动究竟有哪类成果属于公共产品呢?有一种观点认为,“工程活动‘成果’的主要形式是物质产品、物质设施,一般来说,它就是直接的物质财富本身,除了公共工程的情况外,一般来说,作为工程活动的‘成果’的‘人工物品’不是‘公有’的而是‘属于’某个特定的‘主体’的”[2]48。对于这一见解,需要从工程产品供给主体和消费主体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从供给主体来说,这一见解表明工程产品是私人投资(私人项目)的结果,或说大多数工程产品是私人产品,只有公共工程是公共部门投资(公共项目)的结果,或说工程活动提供的产品只有少数是公共产品(见表1)。问题在于,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共工程渗透着法人投资或私人投资,这样的公共工程提供的产品似乎使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