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内外企业数据司法保护案例》
本文主张财产规则的制度方案,明确企业数据的财产权利,保护数据业者的商业利益,推动数据资源的共享、利用。过去,数据主要作为科学研究、公共管理的资源,企业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和积极性参与数据研发和创新,相对地弱保护或者竞争法层面的保护被社会广泛的接受。然而,进入数字经济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开发和利用数据资源,数据的商业价值也在不断提升。与此同时,高质量的数据产品通过互联网传播提升用户体验,引领产业进步,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大数据的革命性发展暴露出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缺陷,据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企业数据保护的法律方案。根本上说,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方式不具有排他性,导致企业无法有效地阻止第三方主体抓取和利用企业数据,而传统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不能涵盖当代的大数据产品。当前情况下,企业只能在遭受市场侵害的前提下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无法获得事前禁令,无法针对非竞争性的市场主体,仅限于个案救济的方式不利于企业数据合规业务的发展。此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体系下,企业需要承受更重的举证负担,更高的维权成本,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长远而言,这种保护方式不适合数据产业的发展需求,与日益发展中的数据保护需求并不匹配。法律建构不能无视社会现实,法律调整需要根据社会的现实需要,法律规范功能要求我们建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数据保护体系。
图表编号 | XD0057489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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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20 |
作者 | 石丹 |
绘制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