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债务控制权类型与债务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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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治理机制——基于债务控制权的行政发包制的演化与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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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控制权的行政发包制理论为分析中国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抽象的一般理论和概念性的分析框架,该理论能有效应用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问题的研究。中国地方政府债务是涉及包括中央政府(委托方)、省级政府(中间政府、管理方)、省级以下政府(基层政府,代理方)多层级政府之间的制度安排,这种中央威权下采用行政控制模式的政府内部治理机制显然具有不完全契约的特点。新中国成立以来,三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虽然都遵循行政控制模式,但在不同阶段和不同外部制度环境下,债务控制权在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配置存在显著差异,进而形成行政控制模式内部不同的债务治理机制。借鉴(周雪光、练宏,2012;周雪光,2015)关于控制权和治理机制的分类,本文将债务控制权分解为债务目标设定权、债务监管权和激励分配权三维度,依据控制权三维度的配置进一步将债务治理机制区分为直控型、自治型和行政发包制三种类型,如表1。在行政控制型的地方政府债务治理模式中,债务目标设定权是上级政府为下级政府设定债务目标的控制权,目标设置包括债务预警指标、债务上限、举债资金用途甚至债券发行方式、期限、利率等事项,新中国成立以来,该项控制权一直被作为债务治理委托方的中央政府保留。债务监管权是对债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验收权,是在债务目标设定权的基础上派生的,既可能被委托方保留,也可能由委托方“发包”给作为管理方的省级政府(中间政府)。激励分配权是“针对管理方下属的代理方的激励设置以及考核、奖惩其表现的权力,也包括契约执行中的组织实施、资源配置等控制权”(周雪光、练宏,2012)。债务控制权中的激励分配权是对基层政府落实债务规定目标进行绩效评价和实施奖惩的权力,该控制权既可由委托方(中央政府)保留,也可下放给作为管理方的省级政府(中间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