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 税收征管强度的影响》
注:括号内为t值;***、**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水平上显著。
其中,TAXi,tGDPi,t为各地区年末税收收入除以当年的GDP;IND1为各地区年末第一产业产值;IND2为各地区年末第二产业产值;OPENNESS代表地区开放度,等于各地区年末进出口总额。将数据代入模型(2)回归,根据所得出系数计算出预期税收收入(Predict (TAXi,t/GDPi,t)) 。税收征管强度(TE)即为各地区实际税收收入与预期税收收入之比,TE=(TAXi,t/GDPi,t)/(Predict (TAXi,t /GDPi,t)) 。该比值越高,表明税收征管强度越高。以税收征管强度(TE)的中位数将样本分为两组,分别进行回归。表11列出了税收征管强度影响的检验结果。从中看出,税收征管强度低组中,当被解释变量为会税差异(BTD)和固定效应残值法计算的会税差异(DD_BTD)时,同伴压力(Peer_Pressure)的系数均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在税收征管强度较低地区的焦点企业税收激进度受同伴压力的影响更显著。然而,在税收征管强度高组中,同伴压力(Peer_Pressure)的系数均不显著。
图表编号 | XD0055221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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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15 |
作者 | 杨明增、张钦成 |
绘制单位 | 山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山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