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改革开放前主要分配关系:各部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份额》
国家、国营企业、职工三者分配关系表现为“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1949-1978年,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80%-90%之间,但农村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40%-50%之间,其余的国民收入分别为政府收入、国营企业收入、国营企业职工收入。平均来看,国营企业收入、国营企业职工收入分别占国民收入的18%、19%,政府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为16%。政府、国营企业、国营企业职工和集体经济的这一分配关系,在不同的时期有一些调整,如表7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52978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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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3.30 |
作者 | 张车伟、赵文 |
绘制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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