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按投入金额的70%确定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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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收入保险研究——以陕西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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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保险赔偿规则。首先约定起赔线为8%,意味着中等果园每亩毛收入虽低于1万元但不少于9200元时并不触发赔偿条件,当实际产量和地头收购价两者变量相乘之积小于平均毛收入的92%时,触发赔偿责任。小于92%的情况包括(1)产量低于约定产量、地头收购价低于约定的平均收购价;(2)产量降、价格升;(3)产量升、价格降;(4)产量不变、价格降;(5)产量降、价格不变五种情况。这五种情况是否触发赔偿还需要计算比较,例如,一个变量减少量超过8%的起赔线需要赔偿,但可能被另一个变量的增加量抵消,使两个变量之积不超过8%,最终并不触发赔偿责任。两个变量中,平均地头收购价由县农业主管部门和保险人共同核定,以县级行政辖区内苹果连片优生区三个行政村在收获期连续三天的地头收购价并予以算术平均所得数据。测定实际平均地头收购价由行政部门参与,具有单一性、权威性,较易规范化操作。关注的重点和难点是产量变化,由于每个受灾地块需要测定产量,工作量和难度较大,这也是该项目的重点。由于收入保险中分歧点多集中在产量,因此苹果生长期无论发生多少次自然灾害(绝产情况另行处理),测产只限定在收获前一个固定时间且测产只针对参保果农认定需要赔付的果园。测产由保险人、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苹果生产专家组、被保险人共同核定,逐户进行。在果实采摘前(一般在9月底),逐户逐块对果园进行核实,测产运用5点取样法,由东、南、西、北、中五个方位,确定5棵树,现场测定出5棵树总挂果量,得出每棵树平均挂果量,计算出果园总挂果量,按照3个苹果1市斤重量,计算出果园灾后产量,各方签字确认。在生长期发生自然灾害导致绝产的极端情况,为便于统一处理,直接按照约定的不同阶段投入金额的70%确定赔偿金额(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