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不同生态补偿方法确定的补偿金额》
主体功能法是在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上进行核算补偿标准的,源头区水生态服务既作用于源头区,又作用于下游地区,所以需要将源头区水源保护的边际效益进行分摊,根据史淑娟等[18]研究,确定源头区的分摊比例为0.2,源区下游分摊比例为0.8。表7为不同生态补偿方法确定的补偿金额,以及补偿前后受益区(源头区下游)、受损区(源头区)人均财政收入对比情况。在此说明,补偿后受益区人均财政收入=补偿前受益区人均财政收入-受益区人均支付;补偿后受损区人均财政收入=补偿前受损区人均财政收入+受损区人均补偿获得。
图表编号 | XD00154242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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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5.01 |
作者 | 刘军政、白绍斌、张新华、范习超、黄火键、赵钟楠 |
绘制单位 |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田灌溉研究所、农业部节水灌溉工程重点实验室、四川省水利厅、四川大学水力学及山区河流开发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田灌溉研究所、农业部节水灌溉工程重点实验室、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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