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政策扩散的结果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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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扩散研究综述与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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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策扩散研究初期,学者们较少关注扩散结果,同时由于缺乏量化分析,导致政策扩散研究面临瓶颈,尤其难以判断影响因素对政策扩散的作用机制[23]。后续研究中,以Walker(1969)[3]为代表的学者将作用结果设置为政策采纳或不采纳的二分变量,并逐步针对单一政策展开定量研究。但Howlett等(2008)[23]认为这种政策结果划分过分简化现实,忽视政策特征和工具属性,模糊了不同层次政策扩散的因果解释。Strebel等(2012)[50]基于可见性和事实性原则,将政策采纳二分变量划分为四种类型,即工具性采纳、观念性采纳、象征性采纳和消极采纳,使测量结果更符合事实。而Hall等(1933)[51]将扩散结果划分为政策工具的设置、类型和政策目标,并在后续研究中作进一步细化,尤其是将政策工具组合进而构建出覆盖全维度的测量体系。Frederick等(2009)[52]指出在政策扩散中,会出现政策主体仅采纳政策部分构件的情况,因此需要对政策构件进行划分,划定扩散结果取值为采纳政策全部构件、不采纳全部构件和采纳K项构件。另一方面,政策扩散导致的政策趋同现象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并将它作为政策扩散结果展开研究,如Lee(2015)[53]通过研究韩国和欧盟的政策趋同,探讨扩散模式差异。但是目前多数学者通过案例研究政策趋同影响因素,缺少对趋同程度及层次的深入探讨,这在未来研究中需要重视。有关政策扩散结果变量的研究见表3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