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现有治理与新环境公共治理机制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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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矿区土地污染共同治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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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蒂芬·奥斯本提出了新公共治理,认为新公共治理具有主体多元化、网络化,不同于传统公共治理特点。同时,随着新公共治理的产生和发展,单中心、单向、封闭和简单型的传统环境公共治理机制逐步向多中心、多向、开放和网络型的新环境公共治理机制转变。新环境公共治理机制以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政府、市场、社会与公民等主体的多中心自主治理、协同互动、持续整合等方式形成合作型治理网络,最终实现环境责任共同分担的综合治理机制[6]。矿区土地污染治理是环境治理大家族中的一员,整体环境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从属成员改变,现有治理机制和新环境公共治理机制具体差异如表2所示。因此,矿区土地污染治理也需与时俱进,以新环境公共治理机制为参考,结合矿区土地污染治理自身实际情况由传统治理机制向新时代新治理机制转变,构建具备治理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向化、权力多中心化、信息共享化和网络化等特点的矿区土地污染共同治理机制,保持治理机制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