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1992—2012年美国部分大学专利获得情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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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型大学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政策变量——以美国科技政策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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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USPTO.U.S.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utility patent grants,calendar years 1969—2012。

受《拜杜法案》影响,美国各研究型大学纷纷开始建立技术转让机构,大学内从事科研成果技术转让的人也开始迅速增加。据美国大学技术管理协会(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AUTM)的相关调查显示,1980年以前,校园内设有技术许可证颁发与转让办公室的美国大学仅为25所,而如今,美国共拥有大约150个技术转移办公室[7],且几乎所有的研究型大学都已设立了该类管理机构,逐步形成了政府、大学与产业三位一体的大学技术转移机制。在不断完善的大学技术转移制度的推动下,美国研究型大学的专利数量大幅度增长。1958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授权的专利数共有71 567件,其中大学获得的专利数为594件,占总数的0.83%;到2012年,大学获得的专利数量增加了8倍以上,多达4 797件,占专利和商标办公室当年授权专利总数253 155件的1.89%。此外,以美国部分研究型大学为例,在1992—2012年的20年间,加利福尼亚大学专利获得数从79件上升至357件,增加了4.5倍以上;斯坦福大学专利获得数从42件上升至182件,增加了4.3倍以上(具体情况参见表2)[8]。而随着大学专利数量的迅速增加,一方面,大学从专利申请与许可方面获得的收入有了较为明显的增长;另一方面,依托于大学技术专利许可而成立的公司有了大幅度的增加。据统计,在1991财政年度,美国大学从专利申请或许可方面获得的收入就已达到2.18亿美元;到2015财政年度,大学所获收入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11倍以上,金额高达25.2亿美元。另外,1991—2015年美国约有11 000家新公司的成立紧紧依托于大学的技术专利许可,其中在2015年这一年,就有1 012家新公司的成立是由大学的技术专利许可促成的[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