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晚清国家财政收入税项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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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国家转型为什么不能成功——以晚清财政为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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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契税与“房捐”是清代众多杂税杂捐中的两小类,与其他税捐不同之处在于,此二者均是针对民众的固有财产征税的,一般很难转嫁出去,“契税及房铺捐则可归于财产税类”,参见何汉威《清末赋税基准的扩大及其局限:以杂税中的烟酒税和契税为例》,第71页。

晚清的财政来源大致可分为税收和非税收两类,其中,税收类项目占据主要地位。税收分为间接税和直接税,工商税、营业税、关税等间接税又占税收类的大部分。从表1可看出,间接税中的大多税项是比较容易进行税负转嫁的,如厘捐、盐税、杂税,这些税项的税率和征收程度可由政府根据情况的需要而定,在很多情况特别是国家财政入不敷出时,这些税项往往成为填补赤字的主要途径。在所有税项里边,田赋是传统社会最主要的财政来源,它包括地丁、漕粮、耗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