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空白试验值、平行双样、加标回收合格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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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措施在水质监测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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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加标量的确定。加标量应和待测样品含量相近。待测样品极低时,应按检测限的量加标;若待测物浓度低于检测限,则可按方法测定上限的0.2~0.3倍加标;若待测物浓度较高,即加标后的浓度不宜超过方法的浓度上限的0.9倍;加标量一般应为待测物浓度的0.5~2倍。[4]空白试验值、平行双样、加标回收合格率范围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