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务院及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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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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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31日,我国正式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湿地公约》),加入公约对我国的湿地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湿地”逐渐被人们认识和重视。1994年,国务院出台了《自然保护区条例》,其中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28]”这是我国的立法规范中第一次明确了对“湿地”的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法》则强调了对“滨海湿地”的保护。2003年国家林业局出台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提出了保护现有湿地,恢复被污染和不断退化的湿地,构建湿地保护体系。2004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2016年11月30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2016年11月发布《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2017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过了《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和《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