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京沪两地主动完善妇保法律体系程度及孕产妇死亡率变迁情况》

《表1 京沪两地主动完善妇保法律体系程度及孕产妇死亡率变迁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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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主动完善妇女保健法律体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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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主动完善妇保法律体系的程度评分于1995年和2009年有两次提升,上海主动完善妇保法律体系的程度评分则于1996年和2009年有两次提升。1995年前,京沪两地主动完善法律体系的3个判断项均未得分。我国于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0]后,北京与上海先后在1995年和1996年分别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1]和《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12]两部地方性法规,两地主动完善妇保法律体系的程度评分因此由0%提升到了33.3%;我国在2009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修改了业务部门非法开展相关手术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后,京沪两地该指标评分由33.3%提升到了66.6%。以上分析显示,我国国家层面已能够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主动完善,京沪两地则已能够做到根据地方实际设置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但京沪两地出台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时间均晚于我国的母婴保健法,即未能先于国家对妇保工作各方行为设置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