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资源税收和收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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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民族自治地方资源税扩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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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李松森、夏慧琳.自然资源资产收益分配的困境摆脱与改革取向,《现代经济研讨》,2016年第11期。

但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收费都是“乱收费”,是取消还是实行“费改税”,应就具体形式具体分析。1.保留收费形式。如前述,收费基于政府行政权,是行政部门以收取费用形式弥补提供特定服务的成本。对于体现上述特征的收费,若对应相应政府服务,则要予以保留,例如,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管理费等。2.改为资源税。对于以矫正外部性为特征的资源收入形式,应改为资源税,如水资源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等。3.改为资源租。我国资源财政收入形式存在一个大问题,就是资源租缺失,无法体现国家资源所有权收益。有些收费实际上是资源租,因此,应名实相符,将其改为资源租,例如水资源补偿费、林地林木补偿费、草原补偿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