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三预”制度与海关预裁定制度对比》
关于预裁定效力,《暂行办法》规定预裁定决定仅对申请人有效,从性质上看,其效力大小等价于“三预”制度,但低于海关行政裁定。但又因其可在全国关区适用,在效力的地域范围层面又与海关行政裁定相同,大于“三预”制度有效地域范围。除非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预裁定决定的效力,预裁定决定被给予统一的三年有效期。为防止重复申请得到不一致的决定结果,《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申请人对于海关已经作出的预裁定决定所涉及的事项,在3年有效期内不得再次提出预裁定的申请。此外,预裁定决定对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这一条款与海关行政裁定和“三预”制度别无二致,不影响此前关税的结算。
图表编号 | XD0042381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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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10 |
作者 | 曾焱 |
绘制单位 |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