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海关总署行政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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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野下海关预裁定制度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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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http://www.customs.gov.cn/)

与此同时,其不足之处也十分明显。由于海关行政裁定效力等同于海关规章,从性质上看属于抽象行政行为2。因此,若申请人对海关行政裁定的结果有异议,不能针对海关行政裁定本身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对依据该行政裁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并申请对行政裁定进行附带性审查。这不符合TFA第四条规定的上诉或审查程序3。其次,根据表1可以看出,在2002年《行政裁定管理办法》实施后的第13年方才出现第一例行政裁定。截止至2018年,海关总署仅制定颁布21例行政裁定,其中20例是商品归类,1例为原产地确定。无论更新速度还是更新数量都无法满足进出口贸易的实际需要,不符合我国作为进出口贸易大国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