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J公司实施“营改增”前后的损益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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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业损益的影响——以J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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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不同的建筑企业,由于其承揽的工程类别、工程用料等方面的不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和难度不一样,进而造成对损益的影响也千差万别。本文以J公司为例,选取该公司2015年年报中数据进行分析。该公司多年来的生产经营模式符合征收营业税的要求,规模大、利润率较为稳定。“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对J公司的损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J公司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21 092 129万元,超过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500万元,因此J公司在“营改增”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J公司2015年年报可知:购买材料、支付接受劳务的价款为14 139 910万元,假设只有该笔费用中一半的价款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6%,则该公司可抵扣的增值税为1 131 192万元。如表2所示,该公司营业收入减少近1 917 466万元,营业成本减少1 131 193万元,净利润增加3 670 681。由理论分析可知,△T=228 210-6 608 255=-6 380 045<0,“营改增”对企业有减税的作用。征收营业税时,该公司税负总额为6 608 255万元,改征增值税后,实际税负总额为228 210万元,将少缴纳6 380 045万元税金。建筑企业如果存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或不规范的情况,增值税可抵扣数额少,就会造成建筑企业税收负担加重。另外,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如果没有将增值税进项税额尽可能地进行抵扣,那么企业应取得的利润将会扣减该部分进项税额,导致建筑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因此,J公司应做好税收筹划方案,加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减轻税负,增加公司营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