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内外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美国是最早提出隐私权概念及切实制定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国家,此后欧盟、中、英、法、日等国家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公民隐私安全,列举部分法律条例(见表1)。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国内外隐私信息保护法条例多规定公民不得以口头及书面形式向外界泄露他人个人隐私,内容涵盖教育、健康、民生、科技等多个领域,随着互联网络的不断发展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平台数据急剧增加,网民行为须依靠相关法律条款约束。自此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条款依据领域细分,具体细化为成年人、儿童、网上网下、公民基本信息、个人数据、网络通讯、在线网络行为等。直至2001年中国才明确将隐私权与名誉权区分开,《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提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1月1日实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正式将侵犯个人信息入罪,此条款将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等单位工作人员)修改为一般主体,且不再限定信息的获取途径,量刑加重。2017年6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具有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威力。同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确立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过程中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
图表编号 | XD004203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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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8.25 |
作者 | 黄炜、黄建桥、李岳峰 |
绘制单位 | 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